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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档标题:  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风险防范
发布时间:  2025-02-14 14:11:06
文档简介:  税收政策 一、政策内容 纳税人跨县(市、区)提供建筑服务,应按照 财税〔2016〕36号 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,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,向机构所在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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